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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去世,养子称“家产传男不传女”,拒分700余平方米老宅,五姐妹将其告上法院,最终协议:养子享有70%的份额,五姐妹各享有6%的份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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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生前立有公证《赠与合同》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子,养子以“传男不传女”为由拒绝与姊妹分割遗产,公证赠与能否覆盖全部房产?男女平等继承权如何依法保障?一起来看本期案例。 基本案情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(化名)系姐弟关系,胡飞系胡某(父亲)、杨某(母亲)的养子。早年,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。杨某晚年虑及身后财产安排,曾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,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。 杨某离世后,姐弟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。起初,四位姐姐体谅家庭实际,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的意愿;同时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,几人商议一致,自愿将自身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小妹,希望以此为小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。 然而,弟弟胡飞固守“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”的旧观念,认为家中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,不认可姐姐们提出的处置方案,也拒绝配合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。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,矛盾持续僵持。为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,胡家五姐妹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对父母遗留房产作出处理。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继承纠纷。从裁判要点看,本案重点把握两个方面:一是厘清继承权利边界,准确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,依法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,破除重男轻女等旧观念对法定继承权的不当干预;二是立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,避免简单机械裁判,在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,考量未成家妹妹的现实生活困难,兼顾法理与情理,在化解财产纠纷的同时修复手足亲情。 需要指出的是,杨某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处分的,仅为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丈夫的份额;对于丈夫遗产中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部分,杨某无权处分,公证赠与不能覆盖全部房产。 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案涉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,其中胡飞享有70%的份额,五姐妹各享有6%的份额;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,变更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;房屋租金按份额分配,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款项;房屋修缮费用按份额共同承担,修缮方案须经各方同意。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,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继承权男女平等,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地位,任何以“传男不传女”“儿子优先”为由剥夺或限制女性继承权的做法,均无法律依据。 家事纠纷往往“法中有情,情中有法”。本案中,杨某生前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处分其个人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份额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依法应予尊重。但公证赠与的范围仅限于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,不能覆盖全部遗产,更不能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。胡飞以“儿子继承”为由拒绝分割遗产,既不符合法律规定,也背离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尊重与体谅。 值得肯定的是,四位姐姐在协商过程中主动让渡自身份额以照顾尚未成家的妹妹,体现了手足情深与家庭担当。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一判了之,而是通过调解方式,在厘清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兼顾各方权益与亲情维系,最终促成六人共同继承、按份共有的方案,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,也为修复家庭关系留下了空间。 来源 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编辑 潘俐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王建英 BREAK AWAY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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